即行政機關基于特別法律關系,對其所管轄的公務員有強制命令的權利,而公務員卻負有服從的義務。
不論行政主體及其公務員有無過錯,只要是執(zhí)行職務侵犯了相對方合法權益并造成了損害,國家即應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