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與乙公司于2001年5月20日簽訂了設備買賣合同,甲為買方,乙為賣方。雙方約定:
(1)由乙公司于10月30日前分二批向甲公司提供設備10套,價款總計為150萬元;
(2)甲公司向乙公司給付定金25萬元;
(3)如一方遲延履行,應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20萬元;
(4)由丙公司作為乙公司的保證人,在乙公司不能履行債務時,丙公司承擔一般保證責任。合同依法生效后,甲公司因故未向乙公司給付定金。7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3套設備,甲公司支付了45萬元貨款。9月,該種設備價格大幅上漲,乙公司提出變更合同,要求將剩余的7套設備價格提高到每套20萬元,甲公司不同意,隨后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11月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剩余的7套設備,從而嚴重影響了其正常生產(chǎn),并因此遭受了50萬元的經(jīng)濟損失。于是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增加違約金數(shù)額并繼續(xù)履行合同;同時要求丙公司履行一般保證責任。
要求:根據(jù)上述事實及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回答下列問題:
(1)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給付25萬元定金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3)甲公司要求增加違約金數(shù)額依法能否成立?說明理由。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繼續(xù)履行合同依法能否成立?說明理由。
(5)丙公司在什么條件下應當履行一般保證責任。
某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為購置設備,向銀行貸款30萬元,企業(yè)以自有工具車一輛作抵押(評估價10萬元),另由鄉(xiāng)財政所作保證。貸款到期后,企業(yè)僅歸還15萬元,其余貸款及利息無法償付,為此,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鄉(xiāng)財政所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問:
1、鄉(xiāng)財政所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為什么?
2、法院對此案應作如何處理?
3、如果保證人不是鄉(xiāng)財政所,而是B公司,但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該案應當如何處理?如果保證期間沒有約定,又該如何處理?
甲、乙于2001年10月5日簽訂一借款合同,丙作為擔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簽字。合同約定乙的還款日期為2002年2月5日,到期未還由丙對借款本金50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2001年12月1日,甲、乙雙方經(jīng)協(xié)商將還款期延至2002年4月5日,并通知丙,丙對此未置可否。2002年5月1日,甲因乙未按期還款而首次要求丙償還借款本息。根據(jù)上述案情,請判斷下列說法是否正確。
1、就保證范圍而言,丙對本金的利息不承擔保證責任。
2、由于丙對延期還款期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3、根據(jù)約定的保證方式,甲應該先向乙主張權(quán)利后才能向丙主張權(quán)利。
4、若丙不同意變更還款期,則甲向丙主張權(quán)利的保證期間止于2002年8月5日。
5、若丙書面同意變更還款期,則甲向丙主張權(quán)利的保證期間止于2002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