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查清生產礦井煤炭資源情況,定期測算并上報儲量的變化及開采、損失情況,為礦井生產建設提供技術依據(jù);
B.根據(jù)煤炭工業(yè)技術政策的要求,對資源的合理開采實行業(yè)務監(jiān)督。對違反技術政策,破壞和丟失煤炭資源的行為,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并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反映;
C.積極尋找煤炭資源,擴大可采范圍,增加可采儲量,為礦井政黨持續(xù)生產、擴大生產能力和延長和礦井服務年限提供物質基礎。
D.進行儲量報損、注銷、地質及水文地質損失、轉出、轉入的呈報和審批工作;
E.參與制定和檢查、分析各種回采率設計指標及其執(zhí)行情況,為合理開采和利用地下資源提供建設性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