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6日,李某在未征得妻子同意的情況下,將自己在A公司的股權以220萬元的低價轉讓給朋友,A公司于當月在當?shù)毓ど滩块T辦理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xù)。其妻劉某知悉后,以該轉讓協(xié)議未經(jīng)其同意為由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該轉讓協(xié)議無效。
請問如何處理本案?個體老板鄭某兩年前,在外結識了女青年李某,并背著妻子在市區(qū)購買了一套房子給李某居住。鄭某的妻子從朋友處得知鄭某購房"包二奶"后,非常氣憤,提出與鄭某離婚,并要求將丈夫在外"包二奶"的房子作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進行分割。
鄭某的妻子有權分割這套住房嗎?某市水產(chǎn)公司辦公急需轎車,申請未獲批準,就由辦公室主任李某出面,以其個人名義用公款購買兩部轎車。共花費35萬元。兩部車均以李某的名義辦理所有權登記。半年后,李某下海經(jīng)商,一部車留為自己用,一部以10萬元價格賣給張某,并辦理登記過戶手續(xù),出賣時,李某告知張某車是自己購買的,并出示有關權利憑證。水產(chǎn)公司知道情況后,向法院起訴,要求張某和李某返還車輛并賠償損失。張某和李某均以自己是產(chǎn)權人予以拒絕。
請問如何處理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