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

2008年3月,H公司在與公司工會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時,公司行政首席協商代表蔣總認為:集體合同應當對企業(yè)生產經營目標,包括成本、銷售額等指標的具體完成情況作出相應規(guī)定;并認為將企業(yè)生產經營目標作為集體合同的組成部分,有利于勞動關系當事人協調利益關系,建立利益共同體。但工會首席協商代表老趙則持反對意見。工會代表的討論和闡述,最終使得蔣總等公司代表心服口服并接受了工會代表的意見,決定放棄原來的見解,不將企業(yè)生產經營目標作為集體合同的內容。
試分析工會代表老趙等是如何說服企業(yè)代表的,其理由應該包括哪些內容?

答案: 答:1)集體合同的概念與特征(參第278頁,6分)
一般協議的共同特征。(略,1分)集體合同的三個自身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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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

2006年3月10日振興公司與公司工會推選出的協商代表經過集體協商,簽訂了一份集體合同草案,雙方首席代表簽字后,該草案經五分之四的職工代表通過。其中,關于工資和勞動時間條款規(guī)定:公司所有員工每月工資不得低于1300元,每天工作用8小時。同年3月17日振興公司將集體合同將集體合同文本及說明材料報送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登記、審查、備案,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15日內未提出異議。所以,2006年4月2日,振興公司和工會以適當的方式向各自代表的成員公布了集體合同。
2006年5月,劉某應聘于振興公司,公司于當年5月18日與劉某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合同規(guī)定其每月工資1000元,每天只需工作6小時。1個多月后,劉某在與同事聊天時偶然得知公司與工會簽訂了集體合同,約定員工每月工資不得低于1300元。劉某認為自己的工資標準低于集體合同的約定,于是與公司交涉,要示提高工資,但公司始終不同意,劉某不服,于2006年7月中旬,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示振興公司按照集體合同規(guī)定的月工資標準1300元履行勞動合同,并補足2006年5月至2006年7月低于集體合同約定的月工資標準部分的勞動報酬。
如果您是當地勞動爭議仲裁人員,您如何進行裁決?

答案: 答:本案中,振興公司與劉某簽訂勞動合同時,該公司與工會簽訂的集體合同已經生效,所以,集體合同對劉某同樣具有效力。同時劉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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