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利害關系人惡意濫用異議登記程序,以損害登記權利人為目的的情形,對此,權利人應當舉證加以證明。
指當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發(fā)生錯誤或者遺漏,登記機構依據(j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予以更正時所進行的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