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主管機關應查明在相應于核定干舷的吃水時,船舶的總結構強度是足夠的 B.按照對認可組織的授權規(guī)定,由主管機關認可的組織(包括船級社)的相應要求或主管機關的適用國家標準設計、建造和維護的船舶,其強度可視為達到可接受的水平。上述規(guī)定適用于本附則涉及的所有對強度和結構標準未明確規(guī)定的結構、設備和配件 C.船舶應符合主管機關接受的完整穩(wěn)性標準 D.舶強度與完整穩(wěn)性對載重線發(fā)證兩者并沒有關系
A.二氧化碳系統(tǒng),設計成能至少放出相當于所保護處所總容積的40%的自由氣體 B.干粉系統(tǒng),設計能力至少為0.5kg干粉/m3 C.水霧或噴水器系統(tǒng),設計供水能力為5l/m2*min D.主管機關認為能提供與C等效保護的系統(tǒng)
A.79年12月31日前交船的油船不超過貨油總量的1/15000 B.79年12月31日以后交船的油船不超過貨油總量的1/30000 C.79年12月31日前交船的油船不超過貨油總量的1/30000 D.79年12月31日以后交船的油船不超過貨油總量的1/2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