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簡答題】

綜合題:甲公司和乙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均為17%,適用的所得稅稅率均為25%,所得稅均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甲公司和乙公司有關資料如下:(1)甲公司2013年12月31日應收乙公司賬款的賬面余額為1170萬元,已計提壞賬準備170萬元。由于乙公司連年虧損,資金周轉困難,不能償付應于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甲公司的應付賬款。經雙方協(xié)商,于2014年1月2日進行債務重組。乙公司用于抵債資產的公允價值和賬面價值如下:甲公司減免扣除上述資產抵償債務后剩余債務的80%,其余債務延期1年,并于2014年6月30日和2014年12月31日收取利息.實際年利率為2%。債務到期日為2014年12月31日,重組過程中甲公司未向乙公司支付任何款項。
(2)因債務重組,甲公司取得的上述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仍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2014年6月30日其公允價值為260萬元,2014年12月31日其公允價值為270萬元,2015年1月10日,甲公司將上述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對外出售,收到款項280萬元存入銀行。根據(jù)稅法規(guī)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期間公允價值變動金額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3)因債務重組,甲公司取得的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年限為5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無殘值。假定稅法規(guī)定的折舊方法、預計使用年限和凈殘值與會計規(guī)定相同。2014年12月31日,該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為200萬元。
(4)因債務重組,甲公司取得的庫存商品仍作為庫存商品核算。
假定:(1)不考慮除增值稅和所得稅以外的其他稅費的影響。
(2)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對外提供財務報告。
要求:(1)分別編制2014年1月2日甲公司和乙公司債務重組的會計分錄。
(2)分別編制甲公司和乙公司剩余債務期末計提利息及到期清償債務的會計分錄(每半年計提一次利息)。
(3)編制甲公司債務重組取得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期末公允價值變動及出售時的會計分錄(不考慮與所得稅相關分錄的編制)。
(4)計算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固定資產計提減值準備的金額并編制其會計分錄(不考慮與所得稅相關分錄的編制)。
(5)計算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計稅基礎和產生的暫時性差異。
(6)計算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計稅基礎和產生的暫時性差異。
(7)根據(jù)資料(2)和(3),編制2014年甲公司與遞延所得稅有關的會計分錄。

答案: (1)①甲公司2014年1月2日扣除抵債資產后應收債權賬面余額=1170-253-300-100×(1+1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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