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英美法系國家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主要實行"當事人主義",即刑事訴訟活動主要圍繞控訴方的舉證和被告方的反駁而進行,法官(包括陪審團)處于居中公斷地位的一種訴訟結構。大陸法系國家刑事訴訟過程中主要實行"職權主義",即刑事訴訟活動以審判官為中心,強調法官的主導地位,而不是提倡當事人在訴訟中的積極性的一種訴訟模式。而我國現(xiàn)在的刑事訴訟法強化了控辯雙方在刑事庭審過程中參與的積極性和有效性,也相應削弱了法官對庭審過程的職權干預。庭審結構在一定程度上出現(xiàn)了"當事人主義化"的趨勢,同時也有職權主義的技術性因素,如法官主導庭審進程、不排除法官調查權。請圍繞"我國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談談你的看法。(1)在分析、比較、評價的基礎上,提出觀點并運用法學知識闡述理由;(2)說理清楚,邏輯嚴謹,語言流暢,表達準確;(3)字數(shù)不少于500字;(4)論審判公開原則。

答案: (1)本題考查刑事訴訟法的訴訟模式。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兼顧的刑事訴訟法。我國作為大陸法系國家,在以前較長的一段時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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