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貨物運輸合同,約定,乙公司負責在1個月內(nèi)將甲公司從B市丙公司購買的200噸鋼材運回A市交給甲公司,運費為X元,由甲公司先行支付。如果乙公司未能在1個月內(nèi)將鋼材運回A市并交給甲公司,則由乙公司負責賠償X元給甲公司。合同訂立后,甲公司足額交納了運費,乙公司如期將鋼材運回,但卻拒絕將這批鋼材交付給甲公司,理由是甲公司沒有履行過去欠乙公司的一筆債務,要將鋼材留置。同時書面通知甲公司在3個月內(nèi)償還那筆債務,否則乙公司將拍賣鋼材。甲公司不同意,遂提起訴訟。
本案中,乙公司是否有權留置這批鋼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