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對債務人的董事、監(jiān)事和高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yè)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yè)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
B.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可以通過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為債權人接受的擔保,取回質物、留置物
C.取回質物或者留置物的價值低于被擔保的債權額時,應當以提供擔保時的價值為限
D.管理人擬通過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取回質物、留置物,或者與質權人、留置權人協(xié)議以質物、留置物折價清償債務等方式,進行對債權人利益有重大影響的財產處分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zhèn)鶛嗳宋瘑T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