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1998年4月6日,某果品公司與某外貿進出口公司簽訂了蘋果出口代理合同,欲向美國出口蘋果。同年5月10日,某外貿公司與美國某公司簽訂了一份蘋果出口合同。1996年5月20日美方開出了信用證,外貿公司遂于5月23日向果品公司開出一張面額為98.718萬元(扣除利息1.272萬元)的銀行匯票作為預付款,果品公司向外貿公司出具了100萬元的收條。5月25日,果品公司按約將第一批貨交到外貿公司指定的碼頭出口。同年6月3日,應果品公司要求,外貿公司向果品公司出具了面額30萬元、由工行某分行承兌的匯票。果品公司接到}[票后,隨即將其質押給建行某分行,以貸款30萬元,但在背書欄未記載“質押”字樣,也未附粘單記明。7月1日,匯票到期日前第三天,建行某分行將該質押匯票提交中行某支行清收,結果工行某分行拒付。拒付理由是:質押無效。與此同時,果品公司遲不履行交貨業(yè)務,外貿公司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宣告票據無效,建行某分行應將匯票返回。該匯票質押是否有效?

答案: 該匯票質押無效。本案中,果品公司將3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質押給建行某分行,但未在背書欄記明“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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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題】2006年5月,公民甲將自己的兩居舊樓房以40萬元的保險金額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保險,保險期為1年。雙方依照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單訂立保險合同,其保險單正面注明:“本公司收到上述保險費,同意按照背面所載家庭財產保險條款的規(guī)定承擔責任?!痹摫kU單背面保險金額項中規(guī)定:“由被保險人根據保險財產實際價值自行確定,保險方不負核證責任?!辟r償處理項中規(guī)定:“保險財產遭受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本公司根據保險財產的實際損失,并按照當天的實際價值計算賠款,但最高賠償不超過保險金額?!奔捉邮鼙kU單上的上述條款,與保險公司訂立了保險合同。合同訂立后的同年9月15日,因發(fā)生火災,甲投保的樓房被全部燒毀。出險后,保險公司確定受損樓房的建筑面積為91平方米,根據當地同類房屋造價、舊屋折舊價、市場交易價的綜合分析確定按每平方米3000元的價格賠償甲,共計27.3萬元。而甲認為,自己投保40萬元,應賠40萬元。雙方爭執(zhí)不下,甲于同年12月向人民法院起訴。什么是保險金額,我國《保險法》對此是如何規(guī)定的?(2)本案中的保險公司應如何理賠?

答案: (1)按照我國《保險法》的規(guī)定,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金額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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