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1998年4月6日,某果品公司與某外貿進出口公司簽訂了蘋果出口代理合同,欲向美國出口蘋果。同年5月10日,某外貿公司與美國某公司簽訂了一份蘋果出口合同。1996年5月20日美方開出了信用證,外貿公司遂于5月23日向果品公司開出一張面額為98.718萬元(扣除利息1.272萬元)的銀行匯票作為預付款,果品公司向外貿公司出具了100萬元的收條。5月25日,果品公司按約將第一批貨交到外貿公司指定的碼頭出口。同年6月3日,應果品公司要求,外貿公司向果品公司出具了面額30萬元、由工行某分行承兌的匯票。果品公司接到}[票后,隨即將其質押給建行某分行,以貸款30萬元,但在背書欄未記載“質押”字樣,也未附粘單記明。7月1日,匯票到期日前第三天,建行某分行將該質押匯票提交中行某支行清收,結果工行某分行拒付。拒付理由是:質押無效。與此同時,果品公司遲不履行交貨業(yè)務,外貿公司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宣告票據無效,建行某分行應將匯票返回。該匯票質押是否有效?
答案:
該匯票質押無效。本案中,果品公司將3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質押給建行某分行,但未在背書欄記明“質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