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chǎn)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當事人虛假的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的情況,誘使當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
指不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生效要件,因而不能對當事人發(fā)生法律拘束力的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