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動機是個體實施犯罪行為的內心推動力,是犯罪心理結構的有機組成部分。是內部心理與外在行為的扭結點。
可責性是指被害人因自身的過錯,如挑釁、引誘、攻擊等導致了犯罪的發(fā)生,因而對被害負有一定的道德、倫理甚至法律上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