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實的原因,致使代表國家的司法機關不能對犯罪人行使具體的刑罰權。
是指對于被判處有期、無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執(zhí)行一定刑罰之后,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附條件地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