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判人員預想通過談判活動所要達到的標準或取得的結果。
契約是用文字形式記錄協(xié)商結果,規(guī)定合作各方權利與義務的法效性條文。
叫做事實談判法,由哈佛大學談判研究中心最先正式提出,所以也叫做“哈佛談判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