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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題
對機動車進行改裝或修理時,不得對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發(fā)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零部件編號、產(chǎn)品標牌、發(fā)動機標識等整車標志進行遮蓋(遮擋)、打磨、挖補、墊片等處理及鑿孔、鉆孔等破壞性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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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題
打刻的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從上(前)方應易拓印。打刻的車輛識別代號的字母和數(shù)字的字高應大于等于7.0mm、深度應大于等于0.3mm(乘用車深度應大于等于0.2mm),但摩托車字高應大于等于5.0mm、深度應大于等于0.2mm。打刻的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字高應為10.0mm,深度應大于等于0.3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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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題
對裝備有輔助正面和/或側面防撞安全氣囊系統(tǒng)的汽車,駕乘人員如已按照制造廠家規(guī)定正確使用了安全帶等安全裝置,在發(fā)生正面或側面碰撞時不應由于安全氣囊系統(tǒng)未正常展開而遭受不合理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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