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政府機關按照稅法規(guī)定為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該機關認為自己是國家機關,因此,雖經稅務機關多次通知,還是未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申報期限報送《代扣代繳稅款報告表》,被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罰款1000元。對此,該機關負責人非常不理解,認為自己不是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而是替稅務機關代扣稅款,只要稅款沒有少扣,晚幾天申報不應受到處罰。
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是否正確?為什么?2001年6月23日某地方稅務局接到群眾電話舉報:某私營企業(yè),已中途終止與某公司的《承包協(xié)議》,銀行帳號也已注銷,準備于近日轉移他縣。該局立即派員對該企業(yè)進行了調查,核準了上述事實,于是檢查人員對該企業(yè)當月已實現(xiàn)的應納稅額5263.13元,作出責令其提前到6月25日前繳納的決定。
該地方稅務局提前征收稅款的行為是否合法?為什么?案情:某企業(yè)財務人員1995年7月采取虛假的納稅申報手段少繳營業(yè)稅5萬元。2001年6月,稅務人員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了這一問題,要求追征這筆稅款。該企業(yè)財務人員認為時間已過3年,超過了稅務機關的追征期,不應再繳納這筆稅款。
稅務機關是否可以追征這筆稅款?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