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的甲工廠研制出一種N型開關,于2007年5月向中國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2008年5月獲得實用新型專利權于珠海市的乙工廠于2007年2月自行研究出相同的N型開關。2007年4月,乙工廠完成了必要的準備工作,在同年底制并銷售20個N型開關。乙工廠于2008年6月與丙工廠簽訂了N型開關的技術轉讓合同。 請問: 乙工廠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