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實施ISM規(guī)則的港口國監(jiān)督指南》規(guī)定,實施PSC的程序包括()。 Ⅰ、初始檢查 Ⅱ、詳細檢查 Ⅲ、缺陷檢查
A.Ⅰ+Ⅱ B.Ⅰ+Ⅲ C.Ⅱ+Ⅲ D.Ⅰ+Ⅱ+Ⅲ
A.1980年7月1日 B.1981年7月1日 C.1982年7月1日 D.1983年7月1日
A.中止檢查并滯留的船舶,檢查當局無須通知有關方,如船旗國政府 B.在拒絕船舶進入港口前,港口當局無須與該船舶的船旗國進行協商 C.檢查當局對每次檢查都應向船長提供檢查結果的文件,即PSC報告 D.對已被滯留而未支付相關檢查費用或提供擔保之前,該船滯留不能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