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董事會由7名董事組成。某日,公司董事長張某召集并主持召開董事會會議,出席會議的共6名董事,董事會會議作出如下決議:(1)增選職工代表李某為監(jiān)事; (2)為拓展市場,成立乙分公司; (3)決定了為其子公司丙公司與A企業(yè)簽訂的買賣合同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該保證的數(shù)額超過了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限額。在討論該保證事項時,只有董事趙某投了反對票,其意見已被記載于會議記錄。其他董事均認為丙公司經(jīng)營狀況良好,信用風險不大,對該保證事項投了贊成票。出席會議的全體董事均在會議記錄上簽了名。 乙分公司依法成立后,在履行與丁公司的買賣合同過程中與對方發(fā)生糾紛,被訴至法院。法院判決乙分公司賠付貨款并承擔訴訟費用。乙分公司無力清償,丁公司轉而請求甲公司承擔責任。 丙公司在其與A企業(yè)簽訂的買賣合同債務履行期屆滿后未履行債務,A企業(yè)要求甲公司承擔保證責任。甲公司因承擔保證責任而遭受嚴重損失。董事會會議決議增選職工代表李某為監(jiān)事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 董事會會議決議增選職工代表李某為監(jiān)事不符合規(guī)定。根據(jù)規(guī)定,監(jiān)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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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2010年7月8日,甲、乙、丙擬共同出資設立一有限責任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其有關要點如下:(1)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為400萬元;(2)甲、丙各以貨幣100萬元出資,首次出資均為50萬元,其余出資均應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nèi)繳付;乙以房屋作價出資200萬元,公司成立后一周內(nèi)辦理房屋產(chǎn)權轉移手續(xù)。 2010年8月8日,甲、丙依約繳付了首次出資。10月8日,公司成立,10月12日,乙將房屋產(chǎn)權依約轉移給公司。2011年8月5日,甲履行了后續(xù)出資義務。2011年年底,公司取得可分配紅利100萬元。 2012年1月10日,甲、乙、丙就100萬元紅利的分配發(fā)生爭執(zhí),此時丙尚未繳付剩余出資。經(jīng)查,乙作價出資的房屋實際價值僅為100萬元。因公司章程沒有約定紅利分配方法,甲、乙、丙分別提出了自己的主張:甲認為應按2:2:1的比例分配,乙認為應按1:2:1的比例分配,丙認為應按1:1:1的比例分配。對公司可分配的100萬元紅利,甲、乙、丙應按何種比例分配?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 甲、乙、丙應按照實繳出資比例(2:2:1)分配紅利。根據(jù)規(guī)定,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
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2010年7月8日,甲、乙、丙擬共同出資設立一有限責任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其有關要點如下:(1)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為400萬元;(2)甲、丙各以貨幣100萬元出資,首次出資均為50萬元,其余出資均應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nèi)繳付;乙以房屋作價出資200萬元,公司成立后一周內(nèi)辦理房屋產(chǎn)權轉移手續(xù)。 2010年8月8日,甲、丙依約繳付了首次出資。10月8日,公司成立,10月12日,乙將房屋產(chǎn)權依約轉移給公司。2011年8月5日,甲履行了后續(xù)出資義務。2011年年底,公司取得可分配紅利100萬元。 2012年1月10日,甲、乙、丙就100萬元紅利的分配發(fā)生爭執(zhí),此時丙尚未繳付剩余出資。經(jīng)查,乙作價出資的房屋實際價值僅為100萬元。因公司章程沒有約定紅利分配方法,甲、乙、丙分別提出了自己的主張:甲認為應按2:2:1的比例分配,乙認為應按1:2:1的比例分配,丙認為應按1:1:1的比例分配。乙作價出資的房屋實際價值為100萬元,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200萬元,對此,甲、乙、丙應如何承擔民事責任?

答案: 乙應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資義務,補足房屋作價和實際價值差額的本息,甲、丙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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