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項選擇題
甲公司有一批羊毛待售。4月2日,甲公司銷售部以信件的形式向乙紡織廠發(fā)出要約,將羊毛合同的主要條款都作了詳細介紹,并特別注明,希望在15日內(nèi)得到答復(fù)。但由于工作人員疏忽,信件沒有說明起算日期信件的落款也沒有寫明日期。第三天,也就是4月4日,工作人員才將該信投寄。由于郵政編碼書寫又有失誤,直到4月17日乙紡織廠才收到信件。恰巧該廠正急需羊毛,第二天遂即拍發(fā)電報,告知甲公司同意其所提出的一切條件,請其準備盡快發(fā)貨。而且,郵局是第二天也就是4月19日才將電報送達甲公司的。而甲公司卻在4月18日,由于沒有收到乙紡織廠的電報。乙紡織廠幾次催貨未果,遂起訴甲公司,要求其賠償由于信賴其要約而造成的一切損失。本案應(yīng)當認為()
A.甲公司的要約沒有說明承諾期限的起算點或起算方法,要約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B.承諾期限的起算日是4月2日,因為其是在4月2日作出要約的意思表示的
C.從4月2日起算4月17日為第15天,而甲公司是4月19日才收到乙紡織廠的“承諾”的,由于此“承諾”不是在有效期限內(nèi)作出的,所以無效
D.承諾期限的起算點應(yīng)按投郵日期即郵戳日期4月4日起算,所以,到4月19日才是第15天,這樣承諾即在有效期限內(nèi)作出,合同當然有效成立,甲公司應(yīng)負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