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
B.30
C.45
D.60
2006年1月16日,A有限責任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電腦購銷合同,雙方約定:由乙公司向A有限責任公司供應電腦100臺,貨款為50萬元,交貨期為2006年1月25日,貨款結算后即付3個月到期的商業(yè)承兌匯票。1月24日,A有限責任公司向乙公司簽發(fā)并承兌商業(yè)匯票一張,金額為50萬元,到期日為2006年4月24日。2月10日,乙公司持該匯票向S銀行申請貼現,S銀行審核后同意貼現,向乙公司實付貼現金額47.2萬元,乙公司將匯票背書轉讓給S銀行。該商業(yè)匯票到期后,S銀行持A有限責任公司承兌的匯票提示付款,因該公司銀行存款不足而遭退票。于是,S銀行向A公司交涉票款。A有限責任公司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為由拒絕付款。2006年11月2日,S銀行又向乙公司追討票款,未果。為此,S銀行訴至法院,訴稱:
(1)匯票的承兌人A有限責任公司償付票款50萬元及利息。
(2)要求乙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A有限責任公司辯稱:該商業(yè)承兌匯票確系由A有限責任公司簽發(fā)并經承兌,但乙公司未履行合同,有騙取票據之嫌,故拒絕支付票款。乙公司辯稱,原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太短,無法按期交貨,可以延期交貨,但匯票追索時效已過了6個月,S銀行不能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
2006年1月16日,A有限責任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電腦購銷合同,雙方約定:由乙公司向A有限責任公司供應電腦100臺,貨款為50萬元,交貨期為2006年1月25日,貨款結算后即付3個月到期的商業(yè)承兌匯票。1月24日,A有限責任公司向乙公司簽發(fā)并承兌商業(yè)匯票一張,金額為50萬元,到期日為2006年4月24日。2月10日,乙公司持該匯票向S銀行申請貼現,S銀行審核后同意貼現,向乙公司實付貼現金額47.2萬元,乙公司將匯票背書轉讓給S銀行。該商業(yè)匯票到期后,S銀行持A有限責任公司承兌的匯票提示付款,因該公司銀行存款不足而遭退票。于是,S銀行向A公司交涉票款。A有限責任公司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為由拒絕付款。2006年11月2日,S銀行又向乙公司追討票款,未果。為此,S銀行訴至法院,訴稱:
(1)匯票的承兌人A有限責任公司償付票款50萬元及利息。
(2)要求乙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A有限責任公司辯稱:該商業(yè)承兌匯票確系由A有限責任公司簽發(fā)并經承兌,但乙公司未履行合同,有騙取票據之嫌,故拒絕支付票款。乙公司辯稱,原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太短,無法按期交貨,可以延期交貨,但匯票追索時效已過了6個月,S銀行不能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