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

張強家住沈陽市和平區(qū)(即戶籍所在地),李玉家住遼陽燈塔縣,雙方于 2005 年 10 日在沈陽市和平區(qū)登記結(jié)婚?;楹?,兩人因做生意在沈陽和遼陽兩地往返居住,因性格不合,兩人婚后經(jīng)常爭吵,2008 年 9 月李玉向燈塔縣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此時,李玉已回到燈塔縣居住半年之久,而張強因做生意仍在兩地往返居住。

燈塔縣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李玉的起訴?說明理由。

答案: 能。理由: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意見》規(guī)定夫妻雙方離開住所超過1年,被告無經(jīng)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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