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項建設施工合同,在合同工程即將竣工的時刻,被當?shù)赜泄茌牂嗟姆ㄔ海猿邪宋唇?jīng)業(yè)主的同意,擅自將主體工程的施工工作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第三人施工為理由,宣布為無效合同。但該工程施工不屬于施工質量低劣到已經(jīng)無法補救,也不會對社會公共利益形成危險,也不屬于嚴重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劃、計劃、規(guī)定等情形。
按照合同法,在接到法院的宣判后,該工程的施工應當立即停止,并應當在監(jiān)理工程師的主持下依法結算賬目,履行簽發(fā)最終支付證書的手續(xù)。請問,按照合同法,法院宣布為無效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可不可以不經(jīng)過法院就直接由業(yè)主宣布為無效合同呢?這項工程是應該予以拆除恢復原狀,還是應當判歸業(yè)主所有并折價補償處理呢?如果是判作予以拆除恢復原狀,那么所造成的經(jīng)濟與工期損失由誰承擔、怎樣承擔?如果判歸業(yè)主所有并折價補償,應如何折價結算?
施工承包合同,其工程量清單匯總如下:
(1)一般項目100萬元;
(2)路基土石方工程800萬元(其中土方30萬立方米,綜合單價為10元/立方米);
(3)排水工程100萬元;
(4)暫定金100萬元;
(5)在單價分析資料中上級企業(yè)管理費與利潤兩項合計占工程總成本的百分之十二。
該項目的合同總價為1100萬元,在實際工程施工完成的土方比工程量清單預計的土方數(shù)量少,只有25萬立方米,而石方卻比工程量清單預計的石方數(shù)量多,實際完成15萬立方米。施工中無其他工程變更,也沒有從外面調進設備和人員、但為了不影響合同工期,有100個工日的普工加班(單價20元/工日),增加炸藥使用量10噸等(單價200元/噸)。
試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