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年 B.5年 C.10年 D.15年
A.2 B.3 C.4 D.1
A.《獻血法》第九條 B.《血站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C.《獻血法》第十八條 D.《血站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A.血站應當保證所采集的血液由具有血液檢測實驗室資格的實驗室進行檢測。 B.對檢測不合格或者報廢的血液,血站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 C.血站應當制定實驗室室內(nèi)質(zhì)控與室間質(zhì)評制度,確保試劑、衛(wèi)生器材、儀器、設備在使用過程中能達到預期效果。血站的實驗室應當配備必要的生物安全設備和設施,并對工作人員進行生物安全知識培訓。 D.血液標本的保存期為全血或成分血使用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