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山嶺重丘區(qū)公路路基土、石方工程中,承包商在合同中標明有軟石的地方未遇到軟石,因此,該施工段的工期提前2個月。但另一施工段在合同中沒有標明有巖石的地方遇到了較多的次堅石,使開挖工作變得困難,工期因此拖延了5個月。由于工期拖延,使得施工不得不在雨季進行。按一般公認標準計算,影響工期2個月,由于實際遇到的地質條件比原合理預計的復雜,造成了實際生產率比原計劃低得多,折算影響工期3個月。為此,承包商準備提出索賠。 問:該索賠計劃有關索賠的內容、理由、證據、通知等,用文字簡要說明要點。
承包商的要求不合理。因為工作量的增加在±15%的合同范圍,故不能向業(yè)主索賠。
因屬于單純的工程量清單中的工程量增減,無須下達工程變更通知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