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

某房地產股份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2億元。后來由于房地產市場不景氣,公司年底出現了無法彌補的經營虧損,虧損總額為人民幣7000萬元。某股東據此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公司決定于4月10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于3月20日在報紙上刊登了向所有的股東發(fā)出了會議通知。通知確定的會議議程包括以下事項:
(1)選舉更換部分董事,選舉更換董事長;
(2)選舉更換全部監(jiān)事;
(3)更換公司總經理;
(4)就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5)就公司與另一房地產公司合并作出決議。
在股東大會上,上述各事項均經出席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通過。

公司在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過程中,有無與法律規(guī)定不相符的地方?如有,請指出,并說明理由?

答案: 該公司在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過程中,存在以下與法律不符的地方: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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