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某公司財務人員小胡的合同即將到期,考慮到公司對小胡的工作不太滿意,不準備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時值歲末年初,人員招聘困難,人事部欲與其簽訂3個月的用工合同。待招聘到新員工后再辭退小胡。在小胡合同期滿前1個月,公司人事部主管小苗將一份為期3個月的合同交給了小胡。因合同期僅有3個月,小胡十分不滿,故將未簽字的合同置于抽屜內(nèi)沒有理睬。因工作較繁忙,小苗忘記催促小胡簽字,3個月后,公司招聘到了新員工,人事部王經(jīng)理找到小胡,告訴她新的合同期滿,公司不再與其簽訂合同,請其另謀職業(yè)。小胡認為自己并沒有在為期3個月的新合同上簽字。自己的合同期限仍然是原合同的期限,即一年。如果公司要解聘小胡,是否要對其賠償經(jīng)濟損失?
答案:
不予賠償。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勞動者和原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