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2005年12月,國內四家造紙企業(yè)代表我國銅版紙產業(yè)提出反傾銷申訴。2006年2月,商務部發(fā)布公告,決定對原產于韓國、日本、美國和芬蘭的進口銅版紙進行反傾銷調查。2007年8月6日,商務部發(fā)布公告,公布了對原產于韓國、日本、美國和芬蘭的進口銅版紙反傾銷調查的終裁決定。商務部的最終裁定認為,韓國.和日本企業(yè)對國內銅版紙產業(yè)存在傾銷和實質損害,并且認定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韓國有關公司傾銷幅度為4%~51%,日本有關公司的傾銷幅度為9%~71%,并決定對原產于韓國、日本的進口銅版紙征收4%~71%不等的反傾銷稅,期限為5年。由于自芬蘭和美國進口的銅版紙數量占中國同期進口總量均不足3%,商務部依法終止了對兩國的進口銅版紙的反傾銷調查,不采取反傾銷措施。韓國一家生產進口銅版紙的公司對決定不服,欲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應適用哪些規(guī)范審理此案?

答案:

人民法院應依照《行政訴訟法》及其他有關反傾銷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參照國務院部門規(guī)章審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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