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

2007年1月,甲不慎遺失其手袋,內有其名貴玉鐲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內的名片所示積極尋找失主,與甲取得了聯(lián)系,將玉鐲歸還給了甲。
2007年5月,甲與丙結婚。甲、丙合計開設一家茶館,茶館辦理工商登記注明的開辦人為甲。因急需資金,甲持玉鐲到信達典當行典當,經(jīng)商議,玉鐲出典,獲資金8萬元,約定3個月后贖回。
因缺乏經(jīng)驗,茶館慘淡經(jīng)營,終致難以為繼,2008年8月甲、丙決定關閉茶館。此時茶館對外負債2萬元。
同年9月,甲、丙自覺緣分已盡,協(xié)議離婚。

設,乙拾得玉鐲后將其以5萬元賣給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請求丁返還?為什么?丁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答案: 可以。依《物權法》第107條:“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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