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某冷凍廠與當?shù)毓╇娋趾炗喠斯╇姾贤?,雙方就供電方式、質(zhì)量、時間、用電容量、性質(zhì)、計量方式、電價的結算方式、違約責任都做了約定,但對合同履行地點缺乏約定。2008年5月,由于供電設施受大風襲擊,需要及時搶修,因此供電局在沒有通知冷凍廠的情況下.便切斷了供電,急忙投入維修供電設施之中。事后,冷凍,一稱由于沒有接到任何通知,致使其食品大面積腐爛變質(zhì)。2008年9月,冷凍廠因為供電局一直未就上次斷電作出賠償而有意拖欠電費,供電局通知冷凍廠,上次斷電系因為自然災害所致,屬于不可抗力,供電局無需承擔責任,并聲稱如果冷凍廠在一個月內(nèi)仍不支付電費,將中止對冷凍廠的供電。結果一個月后,冷凍廠仍未支付電費,供電局再次斷電,造成冷凍廠再次損失。對于第二次斷電,供電局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答案:
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交付電費,用電人逾期不交付電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