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路項目簽約后,承包人在工程現場附近找到滿足技術規(guī)范要求的施工料源,但由于地方保護、哄抬物價的影響,導致材料價格大幅上漲,因此承包人就此提出申請,要求通過設計變更調整材料單價,而業(yè)主認為根據合同第11款的規(guī)定,承包人已經認真進行了現場考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此應有充分考慮,因此拒絕給予承包人任何經濟補償。 問題:①做為監(jiān)理工程師你對此有何看法? ②承包人應吸取什么經濟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