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則。 (2)、屬地管理的原則。 (3)、鼓勵勞動自救的原則。 (4)、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是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和基金會的統(tǒng)稱。
新時期民政工作的核心職畿是“解決民生、落實民權(quán)、維護民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