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A縣的甲公司與B縣的乙公司于2001年7月3日簽訂一份空調(diào)購銷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購進100臺空調(diào),每臺空調(diào)單價2000元,乙公司負責在B縣代辦托運,甲公司于貨到后立即付款,同時約定若發(fā)生糾紛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乙公司于7月18日在B縣的火車站發(fā)出了該100臺空調(diào)。甲公司由于發(fā)生資金周轉(zhuǎn)困難,于7月19日傳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將不能履行合同。乙公司收到傳真后,努力尋找新的買家,于7月22日與C縣的丙公司簽訂了該100臺空調(diào)的購銷合同。合同約定:丙公司買下達100臺托運中的空調(diào),每臺單價1900元,丙公司于訂立合同時向乙公司支付10000元定金,在收到貨物后15天內(nèi)付清全部貨款;在丙公司付清全部貨款前,乙公司保留對空調(diào)的所有權;如有違約,違約方應承擔合同總價款百分之二十的違約金。乙公司同時于當日傳真通知甲公司解除與甲公司簽訂的合同。|法律^教育網(wǎng)*原創(chuàng)|鐵路運輸公司在運輸過程中于7月21日遇上泥石流,30臺托運中的空調(diào)毀損。丙公司于7月26日收到70臺完好無損的空調(diào)后,又與丁公司簽訂合同準備將這70臺空調(diào)全部賣與丁公司。同時丙公司以其未能如約收到100臺空調(diào)為由拒絕向乙公司付款。丙公司與丁公司所簽合同的效力如何?為什么?
答案:
丙公司與丁公司訂立的合同效力未定。因為丙公司并未取得貨物的所有權,在這種情況下,其與丁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屬于無權處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