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1998年5月10日,大連甲公司向韓國中間商乙公司發(fā)盤,愿以FOB上海1200美元/公噸價銷售鎳鋁合金5000公噸,5月30日復(fù)到有效。5月15日,乙公司來電要求價格降到1100美元/公噸。5月23日國際市場鎳鋁合金漲價,乙公司向甲公司表示接受,并于同日同本國丙公司簽約,以1425美元/公噸銷售5000公噸。5月25日甲公司電告乙公司已無貨。乙公司向大連海事法院起訴甲公司。為什么應(yīng)這樣判決?
答案:
參考1、2原因,另外乙私自與丙訂立約定是乙的事情,并無甲的責(zé)任。